根据“双减”意见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家庭教育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而这一规定又引起了市场恐慌,有不少人误以为非营利性机构,就意味着失去了盈利能力,但其实并非如此!!!
非营利≠非盈利!
何为“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指的是不以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为目的。
诸如: 1)必须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2)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3)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4)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也就是说,机构经营过程中可以产生利润,可以建立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但是不能随意分配给投资者,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
将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一方面为了防止学科类培训机构打着家庭教育服务的旗号给家长和孩子进行学科培训。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资本化运作。
那么,非营利性会扼杀“发展”与“利润”吗?恰恰相反……
假如你是一位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老板,在享受非营利性带来的福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营利性带来的福利:
1、你的机构可以赚取合理利润。
2、可以为员工分配合理范围内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薪金。
3、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良性发展。
4、可以享受免税福利等。
非营利性需要承担的责任:
1、保证经营活动的公益性。
2、剩余利润不可据为己有,只能投入到事业的发展建设中。
3、机构终止经营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等。
在欧美,每300人就拥有1名家庭教育指导师,全美国拥有家庭教育指导师80万人。而中国城镇有2亿家庭,按照每80个家庭需要一位家庭教育指导师计算,我国家庭教育指导人才缺口为250万。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推进,家庭教育示范校、社区纷纷创建,这些学校、社区,需要投入大量家庭教育指导师,通过各种活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家庭教育指导师,已成为全社会的需求!